咨询热线

浅谈海外代购药品是如何定义为违法行为

电影《我不是药神》近日在全国热映,这部影片触动了观众们最敏感的神经,在话题层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探讨,电影中主人公的命运沉浮,以及当今中国药价市场的走向,让每个观众在落泪之余陷入深思,直击“生不起病”这一潜在的社会现象。对生命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同情,无疑是这部影片最大的亮点,影视作品源于生活反映现实,今天,我们就谈谈海外代购药品应注意哪些问题?

影片中的主人公因代购国外用于治疗慢粒白血病的印度仿制药品而涉诉,涉诉罪名就是销售假药罪。广大代购一族大多对此知之甚少,甚至认为代购“正规”药品的行为,完全不会涉及法律问题,殊不知代购并不是任何东西都能涉及,我国法律并不允许个人从事药品代购。

为什么在国外合法销售的药品,在国内销售却要面临刑事法律的制裁呢?原因在于,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在我国,药品的评审、生产、检验、销售、定价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规范和管理体系。

法规释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由此可见,进口药品的销售,无论是药品的品种、种类、还是销售药品的主体,均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管,除此之外,《药品管理法》还对药品的采购、验收、购销记录、保管、甚至是进口口岸的选择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因此,药品的进口和销售绝不是任意而为之的,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公民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近年来,大量的销售假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已多次出现,国家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显然是必要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无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均构成此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则需要造成一定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分别界定了何为假药、劣药。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由于代购药品是国外生产的药品,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督机关的进口审批和检验,未在国内备案并取得注册证书,代购人擅自购买后在国内销售,属于“假药“。

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在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判断能力,避免因代购药品受到法律处罚,或者因使用不良代购药品而对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质量管理部   

2018年7月17日